论人工智能体法律人格的考量要素  被引量:107

Elements of Consideration on Legal Personality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B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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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诚信[1] 陈吉栋[2] PENG Cheng-xin;CHEN Ji-dong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2]上海大学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19年第2期52-62,共11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2018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基金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18ZDA145);2016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基金项目"程序性权利理论的提出与证成研究"(16AFX003);上海市哲社青年课题"人工智能的民法应对:以‘算法’解释为中心"(2018EFX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是否赋予人工智能体法律人格,对外是研发与运用人工智能的前提,对内则是确立人工智能体权利、义务乃至责任的基础。这一问题本质上取决于如何平衡开发者、制造商、所有者、使用者以及第三人(受害人)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当下学界所持的人工智能体主体说与客体说均有其缺陷。法律应基于主体资格的一般要件原理,即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满足,来判断人工智能体主体资格应否以及如何具体赋予。具体说来,人工智能体是否具有特定的意志能力以及相对独立的财产是判断其应否具有主体资格的实质要件;采用何种认可原则,如准则设立模式,则是为其找寻满足主体资格的合适形式要件。

关 键 词:人工智能体 法律人格 意志能力 物质性条件 准则主义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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