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名:邓某、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案 主题: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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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杰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综合指导处,处长法学博士100726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9年第4期70-74,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诈骗罪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对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立足于行为人行为前主观心理状态、行为人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行为人对资金归还态度等方面加以分析认定。结合近年来实践中案例解析,以融资项目为名非法吸收资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证据,结合行为人吸收资金后的事后行为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将集资款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可以直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对集资过程中目的转化形成非法占有目的的,可以采取事后评价方法认定。非法集资后用于投资股市,不宜一律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关 键 词:集资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集资数额投资股市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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