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规定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案件裁判方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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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建梓 

机构地区:[1]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9年第1期37-37,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确立了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案件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制度。在行政审判实践中,由于共同被告案件中的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在具体个案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使得对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的裁判方式也相应呈现复杂多样的特点。

关 键 词: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 裁判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案件 《行政诉讼法》 行政行为 审判实践 

分 类 号:D91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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