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会计、税务处理问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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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卓 陈奕蔚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19年第6期87-88,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1.针对同一供应商的预付账款和应付票据能否在期末列报时予以抵销列报?答:此本问题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下称37号准则)所规定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列报条件”是否满足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虽然预付账款的标飾物是所订购的商品或服务,不是金融资产,但在抵销列报这个特定问题上,由于预付账款具有债权属性,故仍可参照37号准则第五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的相关规定处理。

关 键 词:企业会计准则 税务处理 预付账款 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金融工具 债权属性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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