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披露制度——以非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为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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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国征[1] 彭三益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185-192,共8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举证难问题已成为权利人司法维权的障碍,特别是在非新产品制造方法侵权诉讼中,现有法律并未对举证难问题提供明确的破解之道。关于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的方案,无论是直接解除权利人证明责任的证明责任倒置,还是提高权利人举证能力的证据保全,抑或法官酌定分配证明责任,都难以破除上述障碍。为维系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平衡,探究案件真实,应赋予权利人请求被诉侵权人披露其产品制造方法的权利。当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且权利人经合理努力仍不能确定被告使用了该专利方法时,由法院推定权利人相应主张的成立。

关 键 词:证明责任 证据披露 责任推定 非新产品制造方法 侵权诉讼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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