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不动产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适用中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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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晓阳[1] 曲健 

机构地区:[1]东北师范大学 [2]广东省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19年第2期28-29,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摄影、李军晶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关 键 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 转让方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不动产 人民政府 划拨方式 国家规定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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