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不在农村无宅基地使用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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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农家致富》2019年第8期52-52,共1页

摘  要:江苏省丰县范楼镇读者赵某来电:我户口已不在农村。请问,乡下的农宅能否以父母的名义翻建?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主权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且需要遵循“一户一宅”原则。你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无宅基地使用权资格。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关 键 词: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 资格 《土地管理法》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集体经济组织 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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