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将“税金”或“税费”写入《会计法》——基于企业会计人员纳税能力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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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凌智 

机构地区:[1]辽宁葫芦岛富尔沃财富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出  处:《中国农业会计》2019年第1期30-32,共3页Chinese Agricultural Accounting

摘  要:企业有关经济收支业务.需要办理会计手续实施会计核算,而要准确、及时、全面实施会计核算业务,会计人员就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企业(包括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纳税工作方面的能力是其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财务会计人员不具备一定的纳税专业能力,是不能胜任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从企业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定的会计核算内容,就存在着核算内容没有将“纳税核算”单独列示的问题,这使得企业财务会计人员重点工作之一纳税业务,在《会计法》中没有得到全面的“显示”,从而使企业财务人员专业能力与核算内容不够协调和匹配。因此,建议对现行《会计法》进行修订,将企业财务会计人员重要工作内容“税金”或“税费”写进《会计法》。

关 键 词:财务会计人员 《会计法》 纳税能力 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税费 税金 会计核算业务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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