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王海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上海土地》2019年第2期42-44,共3页Shanghai Land
摘 要:(一)美国发展权转移实践美国土地发展权构建实现的基础是分区规划。分区管制土地开发利用条件,是设定土地发展权的法定规划依据。自1974年以来,美国探索能够灵活地实施土地分区管制的制度手段,设计了可转移的发展权制度。由于规划及分区管制所确定的不同利用类型和强度(高度、密度、容积率),造成土地价值的巨大差异。为恢复到公平状态,一般可采用两类发展权转移方式:一是规划高强度发展的土地所有者,向低度开发的土地所有者购买发展权(法定发展权与实际许可开发强度的差额),从而达到利益均衡,消除因规划造成的不公。二是由土地所有者将其受规划限制而不能行使的发展权(即虚拟发展权),转移至其所有的其他可发展的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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