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建筑行业女性农民工权益实现状况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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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闵行区建筑建材业管理所工会 张军 赵玉界 陈晨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工会理论研究》2019年第B01期40-43,共4页Labour Union Studies

摘  要:1988年,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女性从业者劳动保护专门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颁布,对解决女性从业者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身心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对女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进行了特别保护;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此同时,上海也出台了以保障女性劳动者权益为目的的特殊政策和规定,例如《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等,这些制度的出台夯实了女性从业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基础。

关 键 词:女性劳动者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农民工权益 建筑行业 上海市人民政府 闵行区 职工权益保护 

分 类 号:D922.5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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