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何以上诉:以留所服刑为视角的实证考察  被引量:33

How to Appeal for Pleading Guilty and Accepting Punishment: An Empirical Stud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xecuting Penalties in Detention Cent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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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闵丰锦[1] Min Fengjin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重庆401120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125-135,共11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毒品犯罪与对策研究中心)2018年度研究项目"涉毒类刑事假案的制度防范与纠正"[DR(2018)Y002]

摘  要:认罪认罚的轻刑案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以"留在看守所服刑"为由提起上诉,司法实践时有发生,这种无实质意义的上诉本质是被告人通过拖延时间所作出的刑事诉讼时空选择。通过对179个上诉案件的分析,梳理案件的基本特征、留所服刑的具体理由与提出方式、法院的评判应对,指出留所服刑的成功率高达四分之三,被告人时空选择的主体性地位凸显。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权有取消之声、限制之争,以留所服刑为由的上诉是权利善用而非滥用,应当以尊重短刑犯服刑场所意愿为原则,赋予法院对短刑犯的服刑场所决定权。

关 键 词:上诉 看守所 短刑犯 留所服刑 认罪认罚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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