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离婚判决能否再审的法理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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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郝晶晶 

机构地区:[1]深圳大学,广东深圳518000

出  处:《求索》2019年第3期146-155,共10页Seeker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审判程序违法类型化处理研究"(项目编号:17BFX053);广东省优势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法官员额制改革之‘广东经验’的实证考察"(项目编号:GDXK201727)

摘  要:离婚判决是法院对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形成诉权作出的肯定性裁判。该类裁判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事由,其本身的特殊性也增加了法官判断错误的风险。现行立法将生效离婚判决排除于再审程序的规制范围,有违再审制度的设立宗旨,阻断了受错误判决之当事人进一步寻求救济的途径,甚至可能产生严峻的现实问题。以再审程序对错误的离婚判决进行救济,不仅在学理上有据可循,在实践中也同样需求迫切。为维护离婚判决的稳定性,应在审判过程中增加必要的限制以降低或规避法官作出错误判决的可能,而非简单地牺牲当事人之再审救济路径,对确有错误的生效离婚判决探索进行再审。

关 键 词:离婚判决 再审程序 权利救济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3.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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