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立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试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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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贺志明[1] 夏红球[2] 

机构地区:[1]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410131 [2]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长沙410131

出  处:《新丝路(下旬)》2019年第12期41-42,共2页New Silk Road

基  金:湖南省社科基金委托项目,编号:19WTB05;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课题,编号:18C10;省法学研究课题,编号:18HNFX-B-005.

摘  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要紧紧抓住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关 键 词:全面依法治国 科学立法 法治中国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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