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冯显咪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年第3期105-108,共4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2018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科研创新项目“预决效力理论研析与制度完善——以民事诉讼为视角”研究成果之一(FXY20180056)
摘 要: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其审前准备阶段的一个关键部分,该制度经过多次修改以及几百年的发展,已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37条确立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填补了我国民事证据开示领域的空白。然而由于缺乏完备的操作规则,难以达到防止诉讼突袭,便利法庭审理的制度初衷。对此,应当从证据开示的基本原理和内部规则出发,借鉴美国证据开示制度中相对成熟的做法,进而探求符合我国法治环境的证据开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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