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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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显咪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年第3期105-108,共4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2018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科研创新项目“预决效力理论研析与制度完善——以民事诉讼为视角”研究成果之一(FXY20180056)

摘  要: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其审前准备阶段的一个关键部分,该制度经过多次修改以及几百年的发展,已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37条确立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填补了我国民事证据开示领域的空白。然而由于缺乏完备的操作规则,难以达到防止诉讼突袭,便利法庭审理的制度初衷。对此,应当从证据开示的基本原理和内部规则出发,借鉴美国证据开示制度中相对成熟的做法,进而探求符合我国法治环境的证据开示制度。

关 键 词:民事证据开示 审前准备程序 证据交换 民事诉讼 

分 类 号:D91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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