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政党法治的生成及其规范化  被引量:42

Existence of "Governance by Law" of Political Party o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its Norma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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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海嵩[1]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9年第5期75-87,共13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基于风险的环境治理多元共治体系研究"(15ZDC03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由党内法规、党的政策、国家法律三类制度规范构成。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执政党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的实践经验及其成就,党的重要政策在推进生态环境法治中具有特殊作用,其与相应的党内法规共同构成了生态环境的政党法治体系,形成了生态环境治理的"政党法治一国家法治"结构。生态环境的政党法治是执政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之意志的规范化表现,其在实践中的开展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构成了强有力的约束。生态环境政党法治与国家法治在价值和目标上具有统一性,同时也具有相互差异和功能区分,两者具有多样化的互联互动关系。生态环境政党法治需要进一步提升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与国家法治形成良好的衔接与沟通。生态环境治理中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双向互动和相互构造,为其他领域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与优化提供了有益的参照与借鉴。

关 键 词:生态环境治理 政党法治 国家法治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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