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互联网非法集资类犯罪证据中大数据的运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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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璋 季美君[2] 赖敏娓[1] 姚石京 

机构地区:[1]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2]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出  处:《人民检察》2019年第9期14-19,共6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  金:2018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互联网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课题《涉互联网非法集资类犯罪证据标准研究》(编号:GJ2018HX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互联网金融犯罪中非法集资类案件频发,此类案件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往往呈现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涉案金额巨大等特征,严重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彩响。依照传统的证据印证模式来证明此类案件,往往力不从心。在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可以运用MD5来检验电子数据来源的原始性、用大数据关联分析技术来解构资金流和关系链,同时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解答专业性问题,以弥补检察官在专门知识方面的欠缺,充分发挥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从而有效打击涉互联网非法集资类犯罪。

关 键 词:大数据 互联网金融 非法集资 证据 

分 类 号:DF8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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