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税”现行会计处理及列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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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学军[1] 李青筠 

机构地区:[1]江苏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出  处:《财会通讯(上)》2019年第6期61-63,共3页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俗称的“四小税”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在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财政部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其中特别针对“四小税”的会计处理及列报做出了规定。与之前比较,该规定使得“四小税”的会计处理及列报产生了重大变化。本文旨在就上述变化对利润表所披露信息带来的影响进行解读,并通过解读指出了该变化对所披露信息的清晰程度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对现行围绕“四小税”会计处理及列报所做的规定进行思考。

关 键 词:四小税 管理费用 税金及附加 列报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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