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规避法律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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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欣广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9年第4期61-61,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近日,西平县法院审结一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因调解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驳回杨某与李某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申请人杨某于2015年1月取得三宗城镇土地使用权,杨某、李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8年8月31日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登记在杨某名下三宗土地使用权用于抵偿李某的全部债权,双方的债权债务全部消灭。杨某协助李某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将上述三宗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李某名下,杨某提供变更登记所必须的资料等协助义务,变更登记的费用由李某承担。二申请人至本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关 键 词: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 法律规定 土地使用权 人民调解委员会 民间借贷纠纷 变更登记 债权债务 

分 类 号:D915.14[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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