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Bona Fide Acquisition System of Stock Rights for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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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杰[1] 林爽[1] 吴杰杰 Zhang Jie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

出  处:《经济师》2019年第7期68-69,共2页

摘  要:公司带动社会发展,股权又承载着资本不断流动,其交易环境需安全,才能得到股民认可。股权流动带来诸多权利问题,善意取得制度备受关注,人们期待第三人权益得到保障。我国在2001年颁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就把股权善意取得写进法律,但是其规定不够全面。股权频繁变动,股权所带来的问题在现行法律中很难找到与之对应法条,给法官带来诸多麻烦,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刻不容缓。由此出发,结合我国现实中遇到的股权纠纷问题,以此得出我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公司法适用上的可行性结论。

关 键 词:股权转让 善意取得 第三人权益 

分 类 号:F270[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D922.2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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