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法律构造——以《民法典分编(草案)》第159-162条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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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影 胡建[1] 

机构地区:[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77-79,83,共4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农村土地融资担保法律问题研究”(13CFX076);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项目“农村土地权利抵押的法律构造”(16JHQ024);安徽省高校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计划重点项目“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研究”(gxyqZD2016097);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租购同权中‘权’的法律类型分析”(ACYC2017051)

摘  要:居住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对世界诸多国家立法影响颇深。我国《物权法》并未采纳该制度。目前的《民法典分编(草案)》将居住权归入物权编,其立法确认将有利于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但是对于居住权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诸方面并未作出明确而系统性的规定,具体体现为:居住权的权利义务尚未明晰,对于居住权的认知仍局限于其保障性的权利属性,欠缺居住权人的处分权益,且不允许居住权的转让和继承,人为限制了其权利价值。居住权人对其所居房屋应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出于生活所需,居住权人可会同家庭成员和必要的服务人员一起居住。此外,居住权人亦应有收益权,最大限度的对房屋予以利用。与之相对,居住权人应负有编制财物清单和提供适当担保的义务,负担日常必要开支,居住权期限届满及时返还房屋,使房屋恢复至原来的状态。

关 键 词:居住权 民法典 法律构造 权利义务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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