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未登记不动产,属债权转让还是物权转移——一起法院处置合同备案房产案例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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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翔 

机构地区:[1]湖北省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19年第6期36-37,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案例:乙欠甲的借款逾期未还,甲诉至法院,同时申请对乙的某处房产进行预查封。经查,该房产仅签有已备案的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抵押),已付清全款但尚未登记办证。法院判决: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还清借款。乙逾期未履行判决,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依法拍卖该房产,丙竞买成功。法院做出裁定:确认乙拥有该处房产产权;将该房产过户至丙名下:同时,向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协助执行裁定内容。登记机构受理丙的申请后,依据执行裁定,先将该房产登记到乙名下,再将该房产过户至丙名下。丙对此质疑,认为应只承担由乙过户到其名下所产生的税费,而不应当承担乙登记办证的税费。

关 键 词: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产产权 法院判决 依法拍卖 物权转移 债权转让 案例 备案 

分 类 号:F293.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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