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非“仲裁裁决”问题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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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伟峰[1] 

机构地区:[1]厦门海事法院

出  处:《世界海运》2019年第7期46-48,共3页World Shipping

摘  要:纠纷是《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意义上仲裁裁决的一个必要预设条件,“无争议,无仲裁”。有效的和解裁决还应符合相应的时间期限要求,仲裁员仅可以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诉求未决的情况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做出和解裁决。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在提起仲裁前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做出的“仲裁裁决”并不足以构成美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仲裁裁决。

关 键 词:仲裁程序 和解协议 裁决 当事人 公约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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