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公益诉权及其行使  被引量:19

The Public Welfare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and the Exec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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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虹[1] Cai Hong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19年第7期104-109,共6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公益诉讼需由公益诉权启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将公益诉权赋予检察机关,有助于克服现实中适格主体不足而启动公益诉讼困难的问题。检察机关的公益诉权不同于其法律监督权、私益诉权、其他适格主体的公益诉权。在公益诉讼实践中,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与诉权应同公益诉讼的阶段性相适应,监督权优先、诉权谦抑;在与行政机关共同维护公共利益时,行政权优先、诉权谦抑;在与其他适格主体公益诉权的关系中,则是其他公益诉权优先、检察公益诉权补位。在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是诉权主体,应当依法在现有诉讼框架内通过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方式实现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关 键 词: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诉权 适格主体 

分 类 号:D91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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