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化视角下网络游戏动态画面的著作权权属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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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泳锋[1] 

机构地区:[1]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9年第6期180-187,共8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学术界现对网络游戏播放著作权问题的探讨未区分不同网络游戏的类型,从而导致对该问题的分析过于笼统和不精确,应以网络游戏动态画面为切入视角,对不同类型的网络游戏播放的著作权问题加以分析。网络游戏分为竞技策略类和角色扮演类。竞技类动态画面既非表达,也不体现思想,所以不构成作品;画面中包含游戏制作者享有著作权的独创性元素的,对动态画面的使用行为构成对组成元素的转换性使用,不属于对游戏制作者著作权的侵权。角色扮演类动态画面反映出一定的剧情,是制作者思想的体现,可视为作品并适用影视作品的规则;呈现角色扮演类动态画面构成对游戏制作者所享有的动态画面著作权的侵犯,但在个别游戏中要考虑合理使用的适用空间。

关 键 词:著作权 网络游戏动态画面 角色扮演 竞技策略 游戏直播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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