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主体  被引量:1

On the Tort Liability Subject of Driverless 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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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爱华[1] 王思宜 ZOU Ai-hua;WANG Si-yi

机构地区:[1]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38-43,共6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互联网+”交通的新型运输工具,是机动车硬件与人工智能软件相结合的产物,它的登陆暴露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局限性,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面临困境,单一责任主体说与共同责任主体说成为争议的焦点。为预防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行为的发生、充分弥补受害人,与无人驾驶汽车运行危险具有密切联系的购买使用者、生产销售者有必要因共同危险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此方可缓和无人驾驶汽车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并在规制和发展人工智能层面达到平衡。

关 键 词:无人驾驶汽车 侵权责任主体 共同危险行为 连带责任 

分 类 号:D913.7[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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