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体法评价范式对认罪认罚案件从宽规则构建的约束——基于对“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办法”第22条的反思  被引量:2

On the Constraints of the Evaluation Paradigm of Substantive Law on the Construction of Pleasant Penalty Cases——Based on the Reflection to "Pilot MeasuresonLighter Sentence for Those Who Acknowledge TheirGuilt and Punishment" in Article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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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屈新[1] 马浩洋 Qu Xin;Ma Haoyang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19年第4期38-48,共11页Western Law Review

摘  要:从《试点办法》第22条中解读出的坦白情节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不可以获得减轻从宽的内容,体现了实体法评价范式对认罪认罚案件从宽规则构建的约束.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性情节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的价值基础,并与其模式基础相契合,应当成为独立的从宽量刑情节.构建认罪认罚案件的从宽量刑规则,应当在刑事一体化思维指导下,结合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为了体现实体公正与程序价值的相互协调,应当把“罪责刑相统一”原则具体化为比例制的最终从宽幅度限制,而非使用具体的实体法评价规则去限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最终从宽幅度,或者使用实体法评价范式直接评价程序性从宽情节.

关 键 词:自首 坦白 认罪认罚案件从宽规则 实体法评价范式 程序性从宽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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