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33条在无效程序中的一个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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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静[1] 王轶[1] 李越[1]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出  处:《专利代理》2015年第2期56-62,共7页Patent Agency

摘  要:《专利法》第33条属于可宣告无效的理由之一,但是当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缺陷部分是说明书时,并不会必然导致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后果。在审查实践中,说明书何种程度的超范围修改才会导致宣告专利权无效、何种程度的超范围修改则可以维持专利权有效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从两个具体案例入手,阐释了无效程序中对《专利法》第33条的这一具体适用问题。

关 键 词:修改 超范围 说明书 无效 《专利法》第33条 

分 类 号:D923.4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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