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犯罪量刑修改后若干遗留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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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磊[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出  处:《党风》2019年第9期8-9,共2页

摘  要: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删去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两高”于2016年4月1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具体标准加以明确。但是这次修法并没有一劳永逸地解决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问题,立法上和实践中仍有许多待完善之处。

关 键 词:量刑标准 贪污受贿犯罪 遗留问题 修改 贪污贿赂犯罪 情节严重 法律若干问题 刑法修正案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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