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对城镇供热服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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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玲 

出  处:《民心》2019年第7期12-13,共2页

摘  要:关于供热合同热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即使供热企业没有与热用户签订正式的供热协议,一方供热、一方用热,就形成了实际上的供热合同关系。热用户按153天交取暖费,应该得到153天、居室内不低于18℃的供热。热用户应该及时足额支付供热费用,供热企业也应该按照各市政府的规定为热用户提供安全、稳定、合格的供热产品。

关 键 词:供热服务 城镇 百姓 供热企业 合同关系 用户 取暖费 市政府 

分 类 号:F29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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