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与审查逮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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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谢剑 黄艳阳 王小粉 吕永滨 

机构地区:[1]不详 [2]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311800 [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9年第17期37-40,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新时代“枫桥经验”指导审查逮捕工作,严控提请逮捕案件质量瑕疵,做实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对不捕案件进行告诫跟踪.但实践中仍存在对逮捕强制措施立法目的理解不深、对公安机关不提请逮捕权监督不够、调解程序实效不够明显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审查逮捕工作,要坚持以法治为核心,科学把握逮捕强制措施的立法目的,做实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室工作,规范调解和解的形式和程序,进一步落实完善不捕告诫制度.

关 键 词:“枫桥经验” 审查逮捕 不捕告诫 派驻检察室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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