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人身检查研究——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为视角  

Personal Investigation of Criminal Proceeding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pposing Compulsive Self-incri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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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常洁琨 CHANG Jiekun

机构地区:[1]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

出  处:《青海社会科学》2019年第5期178-184,共7页Qingha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甘肃政法学院重大项目“人权保障视阈下刑事诉讼人身检查制度研究(2016XZD03)

摘  要:人身检查作为一种法定侦查手段,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它直接针对人的身体实施,如果适用不当,会对被检查人的权利如身体不受侵犯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宪法基本权利造成一定程度的侵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身检查及其强制采样行为往往是为了获取司法鉴定的检材样本,或为分析之用,或为比对之用,依此鉴定实验得出一定的结果,然后根据分析结果判断或推定特定的事实及过程,这是否就是强迫受检查人为一定之供述,而违反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之特权?厘清这一问题对解决实践中在遭受人身检查时能否主张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这一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人身检查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人权保障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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