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若干问题的思考  被引量:4

Thoughts on Several Issues of Applying Article 286 of Contrac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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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华璞 Sun Huapu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9年第13期25-35,共11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虽然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归属问题上,有留置权说、抵押权说、优先权说等不同观点,但是鉴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本质属于担保物权,且与传统担保物权存在着诸多区别,所以可把这种新型的担保物权称之为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与普通抵押权不同,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定性,即抵押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具体内容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二是特定性,即担保的主债权只能是工程价款,抵押物只能是在建工程,并且两者必须具有牵连性;三是优先性,即其所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的优先效力,既优先于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也优先于约定抵押担保的债权。此外,法定抵押权不存在无效的问题,特别是不会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法定抵押权没有存续期间的限制,也不因主债权罹于诉讼时效而消灭;实际承包人享有承包人的法律地位,可以原告名义直接起诉发包人;在法定抵押权与商品房买受人购房款竞合的情况下,法定抵押权应当优先于商品房买受人的购房款;不宜折价拍卖的范围必须严格限制为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并且对因涉及社会公益不拍卖的建设工程,国家应当征收或者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关 键 词:合同法 法定抵押权 担保物权 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 财产担保 法律地位 承包人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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