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劳动合同签名索要二倍工资赔偿的定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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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毛小雨 潘小华 

机构地区:[1]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9年第20期27-29,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企业劳动管理的漏洞,上岗后通过伪造劳动合同签名的手段,工作一段时间后再以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二倍工资赔偿并最终向法院申请执行,之后再跳槽至其他企业以同样的手段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是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我决,系“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同时,该行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构成诈骗罪,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赔偿 工资 签名 伪造 企业劳动管理 仲裁机构 申请执行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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