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司法拍卖担保物的税款顺位  被引量:2

Tax Syn-position of Guarantee in Judicial Auctions in Enforcement Proced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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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长军[1] 李志刚[2] 葛洪涛 王赫[3] 肖建国[2] 刘生亮 徐同远[4] 陆晓燕 Wang Changjun

机构地区:[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中国人民大学 [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4]华东政法大学 [5]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9年第19期104-111,共8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分歧观点与规范依据王长军: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拍卖抵押的土地、房屋,因本次拍卖,被执行人应担的税款是否优先于拍卖物上存在的担保物权?李志刚: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关 键 词:司法拍卖 执行程序 担保物权 税款 税收征管法 顺位 无担保债权 纳税人 

分 类 号:D925.18[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2.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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