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受伤害学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满足哪几个条件——兼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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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树学[1] 

机构地区:[1]太原市教育局综合改革与政策法规科

出  处:《山西教育(管理版)》2019年第10期22-24,共3页Shanxi Education

摘  要:【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女,17岁)系被告山西省某中学(以下简称"被告中学")学生。2014年5月11日(星期日)下午16时06分许,张某某驾驶未上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拉乘同学李某从学校驶往县城,途中驶出路外后撞至隔离绿化带的大型公示牌上,造成原告及李某受伤、李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关 键 词:学生伤害事故 构成要件理论 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 应当 校对 道路交通事故 二轮摩托车 

分 类 号:G520[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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