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起一房二卖案件谈“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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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银书 李桂军 

机构地区:[1]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律师》2019年第10期66-67,共2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有些房地产公司为达到促进销售、抬高房价的目的,通常采取将个别楼栋分期分批销售,并将一些商品房进行内部网签销售,即所谓的“捂盘”。笔者代理的一起一房二卖案件即属于此类情况,其纠纷的原因正是因房地产公司“捂盘”操作引发的。据了解,原网签买受人陈某某,系江苏某某集团泰州置业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的员工,后陈某某辞职导致A公司未能及时解除商品房网签合同,从而不能正常履行与吴某某的认购协议,后吴某某提起诉讼。笔者以此案例梳理并探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原则 一房二卖 案件 房地产公司 认购协议 提起诉讼 司法实践 商品房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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