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型以房抵债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Nature and Effect of Trading House for Debt-paying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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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娄永 胡哲[1] Lou Yong;Hu Zhe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9年第29期4-7,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买卖型以房抵债合同订立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其实质为非典型担保合同,一般认定为担保有效,但债务人不得基于该合同主张移转房屋所有权。若该合同订立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则其实质为债务履行方式变更协议,一般亦认定为有效,债权人可以基于该合同主张移转房屋所有权;如债务人认为房屋价值远超欠款,可主张合同撤销权。

关 键 词:合同订立 买卖型 抵债 房屋所有权 性质 担保合同 债务人 合同撤销权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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