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辨析  被引量:2

Discrimination and Analysis of Criminal Absence Trial Procedures and Procedures of Confiscating Illegitimate Ga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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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梅湘 Liu Meixiang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应用法学研究基地)

出  处:《人民司法》2019年第28期9-13,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基  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难题破解”(16SFB2029)阶段性成果。

摘  要: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都是在被告人潜逃的情况下进行的审判,在适用的犯罪种类上存在交叉重叠关系。但两者在适用的案件范围、适用的对象、适用的前置程序、送达的材料和方式、证明标准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不能简单地将两者理解为替代与被替代的关系。应根据被告人潜逃、是否有证据证明在境外、是否确定其在境外经常居住地或有效联系方式、是否重大贪污贿赂犯罪等多种要素的不同组合情况,确定应适用缺席审判程序还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妥善处理被告人死亡情况下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衔接,在缺席审判的过程中因被告人死亡而终止审理的,不应直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而应该另行提起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但应该缩短公告期限。

关 键 词:审判程序 违法所得 缺席审判 没收 刑事 贪污贿赂犯罪 被告人 犯罪种类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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