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留置的经济、法律分析及方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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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亚西[1] 扈模忠[1] 

机构地区:[1]四川攀枝花学院土木系

出  处:《建筑》2002年第11期17-19,共3页

摘  要:一、引言 留置是担保的一种方式,鉴于我国建筑工程施工中发包方对工程款项的大量拖欠,建筑留置的必要性就很强。与建筑留置直接相关的法律条文仅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第28条第3款规定: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

关 键 词:建筑留置 法律梳理 合同法 工程施工合同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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