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重整制度的价值取向和适用范围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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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远明[1] 罗攀[1]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79

出  处:《南方金融》2002年第10期19-21,共3页South China Finance

摘  要:清算程序、和解程度和重整程序共同构成了现代破产制度的三人基石。重整制度以预防破产、拯救困境公司为己任。各国日益发展和不断完善的重整立法使得现代破产法由过去的破产中心主义趋向重整中心主义。文章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角度论述了重整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继而比较了主要国家重整程序的适用范围,并对我国草拟中的重整立法提出了应对之策。

关 键 词:公司重整制度 价值取向 适用范围 破产制度 经济分析 

分 类 号:F276.6[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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