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主体范围新探  被引量:1

The New View on the Scope of Subjects of the System of Discovery in Criminal Action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宋世杰[1] 陈玉敏[1]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出  处:《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5期40-43,共4页Journal of Huna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College

摘  要:英、美、意、日等国证据开示制度主体基本上都是控辩双方。根据我国的国情 ,不能简单的移植。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主体范围不应限于控、辩双方 ,还应包括案件的主审法官 ,形成一种三方四向同时开示结构。主审法官成为证据开示主体 ,对于维持控、辩、审三方结构的平衡稳定以及主审法官同时接触控、辩双方证据 ,促进庭审的实质化 ,均有着重要意义。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证据开示制度 主体范围 主审法官 英国 美国 意大利 中国 

分 类 号:D91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5.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