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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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同良[1] 

机构地区:[1]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5年第35期127-128,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是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关键与核心问题。只有明确了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其适用条件、人员选任、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问题才能得到相应固定。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以至于学理上众说纷纭、实务上各行其是,严重影响了该制度的运行高度,有明确的必要性。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既非证人,更非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而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参与人,应当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关 键 词:专家辅助人 诉讼地位 诉讼参与人 中立性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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