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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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永光 许永亮 许嘉云[3] 

机构地区:[1]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2]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3]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6年第15期127-128,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刑讯逼供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违法行为,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这里所说的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包含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含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纪检委、监察部门、及一切国家公职人员。这里所说的"司法权"是泛指的司法权。我们所谓的"肉刑",是指对被讯问人的肉体,施行暴力行为,比如说捆绑手脚或者身体、吊打被讯问人、殴打被讯问人、向被讯问人身上浇水,以及其他折磨、侮辱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的肉刑,是指对被讯问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单脚站立等等。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所谓的"刑讯逼供",同时亦涵盖了精神上的使人产人痛苦的折磨方法。

关 键 词:刑讯逼供 遏制 刑罚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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