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玄之“以《诗》为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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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华林[1] 李俊[1] 

机构地区:[1]重庆三峡学院文学院

出  处:《北方论丛》2019年第4期32-36,共5页The Northern Forum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春秋学与汉代《诗经》学关系研究”(18BZW033);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项目“董仲舒与汉代‘以《诗》为法’研究”(15SKG147)

摘  要:董仲舒提出的“以《诗》为法”(将《诗》作为人们言行的法则)之用《诗》理念为汉人所接受,为汉人用《诗》方式。郑玄对之做了细致的阐发,特别是从“孔子删诗”角度将董仲舒的“以《诗》为法”转变为“孔子‘以《诗》为法’”,极大地拓展了“以《诗》为法”的内涵,并将此用《诗》理念发展为《诗》学诠释观,将之用于《诗经》作品的诠释。此说得到孔颖达《毛诗正义》等学者的接受。

关 键 词:董仲舒 郑玄 诗经 以《诗》为法 删诗 

分 类 号:I206[文学—中国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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