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阐明的制度尴尬与律师强制代理的导入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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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志强 

机构地区:[1]山西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9年第7期171-179,共9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法官阐明是实行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的一种重要修正机制,面对世界范围内民事诉讼中产生的诉讼增多、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高昂等问题,两大法系国家都将法官职权的扩大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作为具有职权和义务双重属性的法官阐明,法官的消极阐明或者过度阐明,都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和法官中立地位的破坏。律师参与民事诉讼具有与法官阐明相同的功能,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能够有效减轻法官阐明义务,降低法官阐明强化对于民事诉讼模式的消极影响。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法官阐明:律师强制代理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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