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监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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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樊云慧[1] 

机构地区:[1]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兰州学刊》2019年第10期100-115,共16页

摘  要:无人驾驶汽车包括半自动和全自动两类,半自动的无人驾驶汽车仍然需要人类司机,且人类司机在必要的时候需要重新控制汽车;全自动的无人驾驶汽车完全不需要人类司机在车内,人类司机不需要履行驾驶或者操作汽车的职能。监管无人驾驶汽车的有关法律和规章应当区分自动化的不同层次并为特定层次的自动化车辆设定特定的条款。半自动车辆需要强制安装人为干预系统,以便司机随时重新控制汽车。对于半自动汽车来说,驾驶员是坐在司机座位上,在自主驾驶系统失灵时承担控制汽车职责的人;而全自动汽车则不需要界定驾驶员,只需要注册登记车辆所有人。在责任承担方面,应当根据无人驾驶汽车的质量标准、汽车操作说明书,明定自动化车辆的功能,看车辆是处于哪个层次的,是否需要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的参与。如果驾驶人(所有人)按照这个标准和说明尽了相应的义务,那就没有任何责任,无人驾驶系统引发的责任应由汽车生产商或自主驾驶软件的提供商承担。

关 键 词:无人驾驶汽车 自主驾驶系统 半自动汽车 全自动汽车 

分 类 号:D90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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