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存款收益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探讨  被引量:3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武月华 赵静 

机构地区:[1]青岛元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青岛明达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青岛266000

出  处:《经济师》2019年第10期118-118,共1页

摘  要:对结构性存款利息收益是否形成增值税纳税义务,从增值税税法法理角度进行梳理和探讨,有其必要性和实际意义。文章对结构性存款概念进行了明确认定,指出"营改增"政策与结构性存款所匹配的是"结构性存款"应当按照"普通存款"进行设计操作,而非理财性质,并且按照"存款利息属于不征增值税项目"进行增值税纳税义务判断。同时认为,对企业来说,不可以只就"结构性存款"的字眼而选择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结构性存款是普通存款,一定是本金保证的存款。如果是"理财产品",那么"非保本"持有期间的收益才不纳税。

关 键 词:结构性存款利息收益 增值税纳税 义务 

分 类 号:F810.42[经济管理—财政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