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确定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The main problems in the system of crime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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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胜明[1] Ding Shengming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重庆行政》2019年第5期72-73,共2页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基  金:2016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刑法解释学视角下‘确定罪名’制度的重构”(编号:16SKJD10)的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1997年刑法中规定了具体的犯罪,但没有规定犯罪的名称。为了方便司法实务,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刑法公布之后便以司法解释的方式,颁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颁布了《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分别给具体的犯罪确定了罪名。由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对于个别法条确定的罪名存在冲突,后来“两高”便不再各自为战,而是以联合制定的方式连续发布了六个关于罪名的补充规定,使刑法中的罪名实现了统一。由“两高”来确定刑法罪名的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罪名确定制度。

关 键 词:确定罪名 刑法分则 罪名确定 司法解释 刑法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实务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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