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杂居民族地区城镇化中环境信息披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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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强[1] 孙志梅[1] 

机构地区:[1]大连民族学院国际商学院

出  处:《时代人物》2019年第14期75-76,共2页Times Figure

基  金:教育部规划基金“散杂居民族地区城镇化中环境信息披露与利益相关者内在机理研究(13YJA790056)”的阶段成果;民族地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研究(2018-GMC-023)。

摘  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社会公众对散杂居民族地区城镇化关注程度的提高,部分散杂居民族地区通过采用对城镇化进程中各种途径披露环境信息的手段来向市场传递该地区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但是环境信息披露采用的标准也主要由披露方决定,尚无监管机构统一制定标准。因此,由于散杂居民族地区环境信息提供者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所采用的标准不同,导致披露内容、披露程序以及披露范围存在很大差异,披露结论真实性、可靠性难以判断。披露的环境信息有待于更多区域的认可。鉴于此,本文认为应该尽快建立统一的环境信息披露准则,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理论和制度层面给予散杂居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信息披露提供支撑。

关 键 词:环境信息披露 披露内容 信息提供者 城镇化 社会经济的发展 散杂居民族地区 履行社会责任 监管机构 

分 类 号:F27[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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