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带追索权票据贴现利息计算模型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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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丹 

机构地区:[1]汉中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财经界》2019年第30期153-155,共3页Money China

摘  要: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应收票据贴现利息采用按照票据到期值法计算,对带追索权票据(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而言是合理的,但对不带追索权票据(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而言,由于贴现时银行承兑汇票的所有权已转移给贴现方(银行或其他金融中介机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方已不具有该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实质控制权,应收不带追索权票据转让法律责任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从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之间的贴现期限的所有利息收益、升值收益、利息损失、信用损失均应由资产所有方(银行或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承担,让已不具有所有权或实质控制权的贴现企业承担贴现期票面利息的贴现息,同时享受贴现期票面利息和贴现利息的差额,违反了会计准则资产的规定,造成贴现企业多付利息差,财务费用增加,贴现企业效益下降,应及时调整为贴现值法。

关 键 词:票据贴现 到期值 贴现值 票据利息 贴现利息 

分 类 号:F8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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